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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原文出處】

報載徐姓男子因案入監,留下瑪爾濟斯犬在家,大門深鎖,二周來愛狗人士輪流餵狗,也向警方、家畜疾病防治所等單位反映,得到回應都是未經屋主允許無法入內。

面對受刑人入獄,留下狗狗無人餵養恐將餓死慘狀,官員在未經許可下,真的不能入屋搶救?到底要保護財產私權,還是重視動物生命權?筆者與相關單位有不同看法!

動物保護法是一部進步的立法,跳脫人類本位,展現對動物的人道關懷,其中犬貓是人類的好朋友,就寵物犬貓來說,他們是我們生命的一部分,而我們卻是他們生命的全部,故而動保法積極的保護犬貓,也禁止虐待、傷害或食用犬貓,以改善長期以來吃狗肉等的陋習。

雖有法律的存在,但徒法不足以自行,即便動物保護法存在已有十餘年歷史,惟國民尚未全面意識到動物保護的重要性,觀念常有偏差,這除了仰賴農委會等政府機關持續的教育宣導外,各縣市的動物保護檢查員認真、妥當執法,是活化這套法律的不二法門,也才能真正達成保護動物權益的理想。

不過即便是營業場所,若業者規避、妨礙或拒絕配合稽查,縣市政府一般也只能科處罰鍰,更何況是住宅。因動物保護法未有如同空氣汙染防制法強制執行檢查的規定,亦即動保員沒有強制檢查的法源根據。

然而這指的是一般情況,倘若行為人違反動物保護法義務的行為持續進行中,為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害,行政罰法第卅四條規定:「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,得為下列之處置:一、即時制止其行為…」所以碰到例如犬貓留置車內,高溫曝曬下,隨時有死亡危險,或業者周轉不靈潛逃,店內留下無人餵食的犬貓等寵物,這些侵害動物的行為持續存在,而行為人、業者不在或行為人不願意配合稽查,為了即時制止其行為或保全證據,可以使用強制力,當然這時候強制力的行使還是要考量比例原則,以適度方法為之。

其中若動物生命有迫切危害,則根據行政執行法第卅六條、第卅七條第一項第四款、第四十條的即時強制及刑法第廿四條第一項為他人財產的緊急避難,動保員都可以強制破壞車輛、強行進入營業場所或民宅,進行稽查及動物救護。

過程中為維護動保員自身安危,比較妥當的作法是請具有武力的警員協助,以排除業主的干涉。依行政執行法第六條第項第三款及第二項的規定,警察機關除非有正當理由,否則必須協助辦理。若碰到警員怠惰不積極配合,或曲解法令,認為無權進入民宅等,可以發文要求警察機關議處,但當下動保員仍應協調其他人力,包括動物保護團體,盡力救護動物,這時破壞車輛或侵入住宅都在依法行政合法範圍內。

所以相關單位不可以誤解法令,在無法獲得受刑人首肯入屋的情況下,應該要找鎖匠來開門,以救護我們的好朋友瑪爾濟斯犬。要快哦,以免徒留憾事!

【2014/12/10 聯合報】http://udn.com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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